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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作者:未知 来源:未知 时间:2004-11-29

     

        第一条 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。

        第二条 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,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。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:

        (一)四阶以上职员:每个月按其薪津(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)扣存1%。

        (二)其余员工:每个月按其薪津(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)扣存4%。

        第三条 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,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。

        第四条 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、抵充,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。

        第五条  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,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。

        第六条 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

    文章录入:尤佳    责任编辑:尤佳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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