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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作者:未知 来源:未知 时间:2004-11-29

     

        第一条  本公司员工就职时,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,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。

        第二条  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,其金额如下:

        (一)总经理、副总经理:10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(二)第一、二阶职员:6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(三)第三阶职员:4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(四)第四阶职员:3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(五)其余正式任用职员:2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(六)服务员:1万元整。

        第三条  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,依下列的规定,由其每月薪津扣存(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,四舍五入),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。

        (一)第四职阶以上员工,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%。

        (二)第五职阶以下员工,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%。

        第四条  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,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。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。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。

        第五条  员工在职期间,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。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,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,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,充为身份保证金。

        第六条  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,不得赠与、转让、或抵押。

        第七条  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,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,除依法追诉外,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,悉数充为赔偿金。

        第八条  员工离职时,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,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,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。

        第九条  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,按月于发薪日扣存,其保管及运用,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。

        第十条 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

    文章录入:尤佳    责任编辑:尤佳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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